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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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 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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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當中的「研究發展」指的是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的創新活動。這表示這些公司或合夥事業進行的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的創新性。 在這個情景中,這項法條的解釋很重要,因為它確定了哪些活動可以適用於投資抵減辦法的優惠。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院方認為公司從事了改進生產技術和提供勞務技術的費用可以適用於投資抵減,但這些費用必須是對於原有技術的改進已經超出了原有功能並對其業務發展有幫助的。另外,研究發展的費用應該與公司的本業相關,並具備相關的紀錄以核實。 因此,根據這項法條和相關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應該是以創新性為基礎,超出原有功能並對業務發展有幫助的活動。而且,這些費用應該與公司的本業相關,並且需要有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 有限合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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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