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時,必須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并且在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后做出決議。 2. 在上述會議中,專家和學者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6條的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時,應由委員過半數出席並同意后做出決議。例如,某產業園區計劃變更使用用途,該審查小組會議前一共有10位委員,其中6位出席並同意該變更,那麼根據法規,該變更就可以被批准。同樣地,法規要求專家和學者委員必須親自出席審查小組會議,不得透過代理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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