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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2.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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