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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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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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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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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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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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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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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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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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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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