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5條規定了審查園區用地變更申請案的主管機關應成立審查小組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小組應由委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人進行兼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他委員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以及專家、學者擔任。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之規劃辦法》,這些審查小組委員的遴選和組成是為了保證審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委員的遴選包括來自各相關機關的代表、園區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園區廠協(聯)會和產業公會的代表,以及專家和學者。這些委員擁有各自專業領域的知識和專長,可以提供有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這樣的審查小組組成有助於確保審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以便對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申請案進行全面和客觀的評估。委員們的不同背景和專業知識可以提供多角度的觀點,有助於在審查過程中考慮各種利益和因素,從而做出明智的決策。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之規劃辦法》(內政部,2016 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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