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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2.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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