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後的六十天內,應該舉行公開說明會。在舉行說明會時,申請人應該公開公告說明會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變更後的用途,並且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機關、園區相關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以及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應該在說明會之後的十五天內,將會議紀錄提送給受理機關。 根據我所查得的資料,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修正案(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局官方網站),此條文的內容並未有相關的範例或具體案例提供,僅有法條本身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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