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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舉行公開說明會。
  2.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
  3. 申請人應於前項說明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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