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23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2. 2.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受理機關。 三、變更規劃事由。 四、變更基地範圍。 五、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 六、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 七、其他重要事項。
  3. 3.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3條,該條對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的第1項,主管機關在進行實地勘查後,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在擬變更規劃的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網站上。 根據該條的第2項,所指定的說明牌規格為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且應該豎立在明顯易見的地方。說明牌的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說明牌的內容應該載明以下事項:申請人、受理機關、變更規劃事由、變更基地範圍、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的期間、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根據該條的第3項,利害關係人在前項所指定的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說明他們的利害關係和意見,並提供姓名和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意見。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18)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