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3條,該條對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的第1項,主管機關在進行實地勘查後,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在擬變更規劃的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的機關網站上。 根據該條的第2項,所指定的說明牌規格為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且應該豎立在明顯易見的地方。說明牌的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說明牌的內容應該載明以下事項:申請人、受理機關、變更規劃事由、變更基地範圍、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的期間、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根據該條的第3項,利害關係人在前項所指定的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說明他們的利害關係和意見,並提供姓名和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意見。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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