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案件後,應進行實地勘查。勘查期間,應邀請相關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同時通知申請人參加。勘查結束後,主管機關應提出初審意見,以供審議時參考。 這意味著在申請用地變更的過程中,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實地勘查。勘查時,除了邀請相關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參與外,也必須通知申請人參加勘查。勘查結束後,主管機關必須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時參考。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主管機關對申請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並根據實地勘查結果提供初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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