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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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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案件後,應進行實地勘查。勘查期間,應邀請相關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同時通知申請人參加。勘查結束後,主管機關應提出初審意見,以供審議時參考。 這意味著在申請用地變更的過程中,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實地勘查。勘查時,除了邀請相關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參與外,也必須通知申請人參加勘查。勘查結束後,主管機關必須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時參考。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主管機關對申請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並根據實地勘查結果提供初步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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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