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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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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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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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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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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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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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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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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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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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