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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2.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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