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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2.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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