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的審查費為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該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行政院公告,民國100年9月2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