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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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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2. 2.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的審查費為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該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行政院公告,民國100年9月2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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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