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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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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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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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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
第十條
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
主管機關
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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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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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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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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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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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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