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在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以下事項:一、受理機關。二、受理申請期限。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五、其他必要事項。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因政策或產業發展的變化而對前述第二項至第四項的公告事項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9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