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在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以下事項:一、受理機關。二、受理申請期限。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五、其他必要事項。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因政策或產業發展的變化而對前述第二項至第四項的公告事項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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