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為了滿足產業發展的需求,主管機關應根據各個產業園區的實際需求,進行分區或分階段公告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對用地變更規劃的申請。然而,如果該園區是在本條例施行之前設立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在移交接管之前,仍然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並考慮到不同產業園區和其特定需求之間的差異。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產業園區是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那麼在接管之前的變更申請程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處理,以確保順利移交管理權的進行。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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