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 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 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四、基地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之情形。 五、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及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之情形。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4條,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妨礙園區內其他未變更規劃的土地的使用。 2. 利用邊坡土地作為建築基地,但如果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的空地面積計算中,則不在此限。 3. 用地變更規劃完成後,在平日尖峰小時的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的最小剩餘容量。 4. 基地的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的情形。 5. 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和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的情形。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以上述四項規定為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園區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周邊環境的保護。以第一項情形為例,不得妨礙園區內其他未變更規劃土地的使用,這樣可以確保園區內各塊土地的順利運作和協調發展。在第三項情形中,要求基地所面臨的道路在平日尖峰小時的交通流量不得超過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的最小剩餘容量,這是為了確保園區交通的順暢和基地周邊道路的負擔能力。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園區用地變更的合理性和周邊環境的保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