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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 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 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四、基地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之情形。 五、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及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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