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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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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根據職權可以處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的用地變更規劃。但如果園區是在本條例生效之前設置的,且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這些變更事宜。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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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