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根據職權可以處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的用地變更規劃。但如果園區是在本條例生效之前設置的,且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這些變更事宜。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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