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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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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2. 2.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三、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 四、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 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
  3. 3.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需要在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設立說明牌,並公開相關資訊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根據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確實執行豎立說明牌的要求,並在說明牌上載明以下事項:辦理機關、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說明牌的規格應為長寬均不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設置在明顯易見的位置,豎立的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此外,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辦理機關提出其利害關係及意見。在書面中需記明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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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