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需要在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設立說明牌,並公開相關資訊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根據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確實執行豎立說明牌的要求,並在說明牌上載明以下事項:辦理機關、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說明牌的規格應為長寬均不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設置在明顯易見的位置,豎立的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此外,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辦理機關提出其利害關係及意見。在書面中需記明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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