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在舉行說明會時,應公布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劃的基地、變更規劃後的用途以及其他相關資訊。而這些公告可以透過該園區管理機構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同時也需要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以及提出意見的利害關係人。此外,這些說明會的紀錄也可以作為變更規劃時的參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產業園區計劃變更用地的規劃,主管機關必須在事先公告的說明會上向相關利害關係人說明變更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變更後的用途等相關資訊。這些公告和說明會的紀錄將用於後續的變更規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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