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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
  2. 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變更規劃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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