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補助案件的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但補件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補件,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將不受理該申請案件。 這表示當申請人的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不符合相關規定時,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會給予申請人一個補件的機會,但是限期補件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補件,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將不會繼續處理該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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