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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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