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根據獎勵辦法第13條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在審查補助案件時,需召開審查會議。這個會議的目的是就申請案件進行討論、審核,並確認是否符合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2.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根據獎勵辦法第13條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在辦理補助案件的審查業務時,可以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此外,必要時,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還可以委託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助案件的審查有充分的資料和程序,以便做出正確的決定。 以上解釋依據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日期為109年6月19日公布的版本。根據這部法規,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在審查補助案件時,將召開審查會議並請申請人說明或實地評核。同時,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進行財務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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