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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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