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如下: 1.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根據此條款,受補助人需要設立專門用於補助款存放的專戶,並獨立管理。該專戶所產生的利息和計畫執行結束後的結餘款,都必須全部交付給協助補助的經濟部或相關機關,然後納入國庫。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根據這項補助辦法獲得了100萬元的補助款,該公司需要將這筆款項存入專門的補助款專戶,該專戶所產生的利息也應該全數交付給經濟部或相關機關。如果該公司在計畫執行結束後仍有結餘款,也需要將這筆款項全部交付給經濟部或相關機關。 2.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 根據此條款,經濟部或相關機關有權審查受補助人是否有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以及計畫執行成效等情況。經濟部或相關機關可以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和計畫執行狀況,而受補助人不得拒絕這種查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根據此補助辦法獲得了補助款,經濟部或相關機關有權審查這筆款項的使用情況。他們可能會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該公司,查看相關單據、帳冊和計畫執行狀況。該公司不得拒絕這種查核。 3. 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根據此條款,受補助人有回應查核的義務,並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向經濟部或相關機關提交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明細等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根據這項補助辦法獲得了補助款,當經濟部或相關機關派員前往該公司進行查核時,該公司有義務回答查核問題並提供所需的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明細等文件。該公司需要按照約定的時間提交這些文件給經濟部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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