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