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7條,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要求追回應返還的補助款: 1. 未按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2. 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有很大差距,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3. 經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4. 未按補助款用途支用,或存在虛報、浮報的情況。 5. 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時,補助款占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且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告金額,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根據情節輕重,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 -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https://www.moeahc.org.tw/Article_Detail.aspx?n=4F5AA3DFAE66FF08&s=E92F77523C9DB9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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