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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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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2. 2.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7條,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要求追回應返還的補助款: 1. 未按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2. 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有很大差距,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3. 經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內改善。 4. 未按補助款用途支用,或存在虛報、浮報的情況。 5. 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時,補助款占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且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告金額,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根據情節輕重,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 -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https://www.moeahc.org.tw/Article_Detail.aspx?n=4F5AA3DFAE66FF08&s=E92F77523C9DB92C)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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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規定:「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