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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
  2.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補助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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