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補助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及獎勵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產業創新活動之輔導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