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7-1 條如下: 1.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7-1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公司或企業在最近三年內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那麼該公司或企業將不得申請該辦法所提供的補助。同時,該公司或企業還需要追回在違法期間依照該辦法所申請並獲得的補助金額。 參考資料:經濟部網站. "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Laws.LawList&ListType=CIERLaw@@2&Law_ord_no=810032709A&title=%E7%B6%93%E6%BF%9F%E9%83%A8%E5%8D%94%E5%8A%A9%E7%94%A2%E6%A5%AD%E5%89%B5%E6%96%B0%E6%B4%BB%E5%8B%95%E8%A3%9C%E5%8A%A9%E7%8D%8E%E5%8B%B5%E5%8F%8A%E8%BC%94%E5%8A%A9%E8%BE%A6%E6%B3%95@@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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