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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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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2. 2.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9條規定了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時應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聲明的事項。具體而言,申請人應聲明以下內容: 1. 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的重大違約紀錄。 2. 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到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3. 就本補助案件,未根據其他法令獲得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4. 在三年內無未繳交應納的稅捐情事。然而,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補助者則不受此限制。 5. 最近三年內未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情況,且情節嚴重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在本條例實施前發生的情況不在此限。 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上述聲明,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不受理其申請案。如果發現聲明不實的情況,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拒絕其申請,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的補助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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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