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9條規定了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時應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聲明的事項。具體而言,申請人應聲明以下內容: 1. 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的重大違約紀錄。 2. 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到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3. 就本補助案件,未根據其他法令獲得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4. 在三年內無未繳交應納的稅捐情事。然而,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補助者則不受此限制。 5. 最近三年內未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情況,且情節嚴重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在本條例實施前發生的情況不在此限。 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上述聲明,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不受理其申請案。如果發現聲明不實的情況,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拒絕其申請,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的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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