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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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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2. 2.受補助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若研發計畫的經費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則就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必須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不僅僅依法令的規定,還要依照經濟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2. 如果受補助人違反前項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除了可以終止補助契約外,還會在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後的五年內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補助申請。如果違反規定是由受補助人造成的,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應該解除補助契約並追回已經支付的補助款項。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尚未公布與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0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案例。

  • 法令名詞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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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