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若研發計畫的經費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則就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必須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不僅僅依法令的規定,還要依照經濟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2. 如果受補助人違反前項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除了可以終止補助契約外,還會在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後的五年內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補助申請。如果違反規定是由受補助人造成的,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應該解除補助契約並追回已經支付的補助款項。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尚未公布與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0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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