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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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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管理機關在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獲得收益後,有權保留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專門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相關事項的專戶資金。這意味著管理機關可以將一部分收益專款專用於文化創意資產的管理和發展相關工作。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例如下:《公有文化資產利用手冊(第2.2版)》第6章第2節第10點指出,公有文化資產的利用項目包括展覽展示、文創商品銷售、文化活動舉辦等,當中的收益一部分可以用於維護管理、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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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