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7.19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3開分頁 ›
  1.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
  2. 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3. 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4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5開分頁 ›
管理機關對外提供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管理機關擁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但屬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從其規定。 三、視文化創意資產之性質,必要時得要求利用人保險。 四、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者,應約定為專屬授權。但專屬授權,更符合本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目的,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非營利使用,提供較優惠之費用,但所提供文化創意資產之品質,不得有所差別。
6開分頁 ›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8開分頁 ›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價及利用期限。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9開分頁 ›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10開分頁 ›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7.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