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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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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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4條,所謂的「提供利用」是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來發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對外的利用效益。這意味著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所有人可以通過出租、授權或其他方法來使其資產被外部單位使用,以達到對外利用效益的目的。 參考資料: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2011年11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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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