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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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
- 2.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 3.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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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我們需要論述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3條的釋義。該條款下列條款逐一說明: 1.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 根據這一條款,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是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的公共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這些資產可以是有形的或無形的,但排除了不動產。 舉個例子,這可能包括圖書館管理的圖書館藏品、博物館管理的文物、政府機構製作的影音資料等。 2. 管理機關利用前項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根據這一條款,管理機關有權利利用前項所指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進行創作、生產製造產品或利用相關計畫進行相關權利的開發。換言之,管理機關可以進一步利用這些資產來創造新的作品或產品,也可以進行相關權利的開發。 舉個例子,假設政府機構管理一個圖書館,根據這一條款,政府機構可以利用圖書館的藏書,進行相關計畫的研究,或者利用這些資產創造出新的作品或產品。 3. 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是通過政府的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的,則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排除那些通過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因為這些資產可能已經由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法規進行了規定和管理。 綜上所述,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範圍和利用方式,並對特定情況下的規定進行了例外處理。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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