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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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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行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指的是經濟部及其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的行政機關。這意味著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經濟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例如文化部、財政部等。該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和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確保其適當的經營和利用。該辦法將具體的管理職責和程序交由經濟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來執行。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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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行政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