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1條規定如下:本辦法的訂定依據是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第5項的規定。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如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利用並保育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並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方法、計畫及執行之依據」。 根據上述資料,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1條的訂定是基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第5項的授權,該法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並將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用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方法、計畫和執行。這意味著經濟部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制定的。具體的辦法內容可以參考經濟部公布的相關文件和指南。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法規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