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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1 條

  1. 1.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2. 2.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
  3. 3.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4. 4.利用人係為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5. 5.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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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所述,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政府有權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將這些資產提供給文化創意產業使用,以促進其發展。然而,此提供資產的方式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即需要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 範例:政府擁有一座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建築物,可以將其出租給一家影視製作公司,讓他們在該建築物進行拍攝活動。 2. 根據第二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管理機關應該製作一本對外提供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外公開。這樣可以讓民眾了解到政府擁有的文化創意資產。 範例:政府擁有一個具有價值的影片收藏品,管理機關可以製作一本收藏品目錄,對公眾進行公開展示。 3. 根據第三項規定,管理機關根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所得的收益,可以保留一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和人才培育的費用,並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的限制。這樣可以確保管理機關有足夠的資金來維護這些文化創意資產。 範例:政府將一座歷史建築物出租給一家餐廳,作為經營所得的一部分可以用來維護該建築物的歷史價值。 4. 根據第四項規定,當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人以非營利目的使用時,管理機關可以以優惠的計價方式處理。這可以幫助非營利組織或個人更容易地利用這些資產。 範例:一個非營利的藝術團體想在政府的圖書館中舉辦一場音樂會,管理機關可以提供優惠價格的租金或使用費用給他們。 5. 第五項規定指出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制定。這些規定將具體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範例:中央文化部門可以通過自治法規或相關政策文件,明確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出租和授權的細節,以確保其有效利用以及收益的合理保留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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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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