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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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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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6條,管理機關應建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公布於對外網站上。此目錄應包含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做的目的是提供給公眾相關資訊,方便他們了解和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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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