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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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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6條,管理機關應建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公布於對外網站上。此目錄應包含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做的目的是提供給公眾相關資訊,方便他們了解和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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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