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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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釐清其管理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權利歸屬,並建立提供利用之作業程序及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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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7條,該法條要求管理機關釐清其管理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相關權利歸屬,並建立提供利用的作業程序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根據這條法規,管理機關需確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建立適當的程序和制度,以便提供利用該資產的機會,同時保護智慧財產權。具體的作業程序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應由各個管理機關根據其管理的具體文化創意資產的特性和需求來制定和執行。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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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