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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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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了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且該契約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利用標的:即將被利用的文化創意資產。 2. 利用期限:表示利用資產的時間範圍。 3. 利用範圍:表示利用資產的範圍和內容。 4. 利用地域:表示利用資產的地理範圍。 5. 再利用約定:指再次利用資產的相關約定。 6. 利用報酬:表示使用該資產所支付的報酬金額。 7. 付款條件及方式:表示支付報酬的條件和方式。 8. 雙方之權利義務:表示雙方在利用資產中承擔的權益和責任。 9. 爭議處理:指處理遇到爭議情况的方式和程序。 10. 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包括其他有關保護文化創意資產的事項。 參考資料: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行政院公報,109年12月3日修正。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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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