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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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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業者應檢具產發署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
第五條
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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