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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業者應檢具產發署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2. 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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