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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類產品之原產地認定、產品品質驗證之申請、發證、管理,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由其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2. 第二類產品於通過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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