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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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致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2.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 3.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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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第4條包括了災害生活救助的對象分類。其中,死亡救助包括因災致死者、因災致重傷並在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以及經法院確定死亡的失蹤者。失蹤救助則是針對因災而行蹤不明的人。重傷救助則是針對因災致重傷或需要緊急救護住院治療,且住院期間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用達到重傷救助金金額的人。最後,安遷救助是指因災致使住屋毀損達到不堪居住標準的人。 在第2款中提到的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的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需要個人自行負擔的費用,以及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費用。 第3款中對於住屋的定義是指臥室、客廳、飯廳以及連棟之廚廁、浴室。不過,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的室內居住空間也可以視為住屋的範圍。 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2011年修正版本
- 重傷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災害防救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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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