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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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生活救助,有關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 2.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生活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5條,這條規定主要是關於災害生活救助查報及勘災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災害發生時,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應該及時勘查災害的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該迅速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告,並請求派員前往督勘並撥款辦理生活救助。同時,相關的生活救助報告也應該立即彙轉給相關單位備查。 而根據第2項,如果在勘災時需要配合受災戶,鄉(鎮、市、區)公所可以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工作。但是,如果已經通知了兩次仍然沒有配合的話,就不給予生活救助。 以最新法規為例,根據「行政機關公布資訊案例」,在2019年6月26日發布的資訊公告中,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了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的草案,並提供了相關的問題回饋表格,供民眾提出意見。這顯示了政府正在更新相關法規,以提高對災害生活救助的管理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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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