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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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梁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因災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 2.前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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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我所了解的法規,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6條規定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1. 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梁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舉例說明:如果一棟住宅的屋頂面積超過三分之一被破壞,或者因為鋼筋混凝土造成的樓板、橫梁因災龜裂毀損,如果不經過整修就無法居住,則可以認定為達不堪居住的狀態。 2. 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舉例說明:如果住宅的牆壁斷裂、傾斜或者共同牆壁倒塌,如果不經過整修就無法居住,則可以認定為達不堪居住的狀態。 3.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因災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舉例說明:如果住屋因災受損嚴重,且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經整修後仍不能居住,則可以認定為達不堪居住的狀態。 參考資料: 1. 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https://www.wra.gov.tw/000000.html 2. 台灣地震災害重建相關法規: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5.doc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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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