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災害生活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 2.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 3.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災害生活救助金的核發標準: a.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b.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c.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d.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2. 若在發放失蹤救助金後,原失蹤人被確定為仍然生存,其家屬應將原先領取的救助金退回。同樣地,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的規定發放死亡救助金後,若該失蹤人被法院確定為仍然生存,則同樣需要將已發放的救助金退還。 3. 核定應發給的死亡救助金和失蹤救助金需要在核發安遷救助金時扣除該金額。這意味著,在核定安遷救助金時,應將已發放的死亡救助金和失蹤救助金金額扣除在每戶人口的計算中。 這些規定可作為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的參考,可以確保在災害發生後,適當的救助金被發放給受災者和其家屬。
-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文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