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是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訂定的。根據該辦法,當工業管線災害發生並造成受災地區的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受損時,為加快搶通交通和重建公共設施,相關的行政程序將被簡化和簡易化進行。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災後復原重建相關的事項,並且鼓勵民間團體和企業協助辦理。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的交通搶通和公共設施重建將被視為災後復原重建的一部分,並享有相應的行政程序簡化優惠。該辦法的訂定旨在提供有效措施,以促進災後重建工作和恢復受災地區的正常運作。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加速交通搶通和公共設施重建,以便在災後重建工作中更迅速地恢復正常運作。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