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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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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2條規定,當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而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可以在經管理機關同意后先行使用,再辦理相關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0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簡化行政程序,以便於迅速進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工作。 根據這條規定,政府在遭受工業管線災害的受災地區,可以先尋求管理機關的同意,並在獲得同意后先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使用這些物品後,政府仍然需要遵守後續的借用手續程序,但不必受到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災害發生時,政府可以迅速行動並使用所需的土地和建筑物,以進行交通搶通和公共設施重建工作。這樣可以提高災害應急處置的效率,確保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舉個例子,如果某地區的道路因工業管線災害而受阻,政府可以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借用旁邊的土地或建築物,以便迅速恢復交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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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