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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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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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稅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3條的條件如下: 一、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必須依照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和登記。 二、在最近三年內,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必須沒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如果有違反法律的情節存在,則必須是情節重大的違反。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最近三年內曾有環境污染事件的違法行為,或者曾被罰款或處罰過違反勞工法或食品安全衛生法的行為,則該公司將不符合適用加倍減除的條件,不能享受相應的稅務優惠。
- 有限合夥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有限合夥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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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