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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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的規定,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第1項或第12條之1第1項的規定擇一適用。而一旦申報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變更申報方式。 參考資料: - 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之1第1項所明定
- 有限合夥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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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