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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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所得的適用情況如下: 1.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的減除額,限於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研究發展成本及必要費用。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的認定,應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並且受該辦法核定金額的限制。 以下是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範例: 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0422號公告,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中,對於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的減除額設限,在該條所指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成本和費用方面,例如試驗材料的購買、專利權的授權費用等均可納入減除範圍。 另外,根據行政院104年7月16日公布的相關法規解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的認定,應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進行。這些規定包括了研究發展支出的範圍,例如研究人員的薪資、改進生產技術的費用、研究用消耗性器材等。根據這些規定核定的金額,在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中作為限制的依據。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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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