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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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4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要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免費遷移供電線路: 1. 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 2. 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 3. 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的間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要求。 4. 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需要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他們的用地內確實造成妨礙而需要遷移。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4條訂定於2003年5月20日,最近一次修正則為2011年8月22日。根據該法條,若供電線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申請人可以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免費遷移供電線路的要求。 例如,若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了交通,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可以申請免費遷移供電線路,以確保交通流暢。另一個例子是,如果原設有供電線路妨礙了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申請人可以提出免費遷移供電線路的要求,以確保農業作業或水利運用的順利執行。 以上資料可根據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
- 公共利益名詞
- 法令名詞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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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