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 一、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之適任性。 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相關風險之告知及揭露。 三、爭議處理。 四、個人資料保護。 五、資訊安全維護。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4條,申請人在進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時應建立下列管理機制: 一、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之適任性:申請人應確保主要管理和執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的人員具有相應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相關風險之告知及揭露:申請人應對創新實驗的重要內容和相關風險進行詳細的告知和揭露,讓相關利害關係人充分了解實驗的性質和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爭議處理:申請人應建立有效的爭議處理機制,以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和糾紛,保護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四、個人資料保護:申請人應確保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過程中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得到適當的保護,並依據相關的個資法規定進行處理和利用。 五、資訊安全維護:申請人應建立適當的資訊安全措施,保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涉及的資訊安全,防止資料泄漏或遭受未授權的訪問。 以上回答來自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4條的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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