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紀錄資料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根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定義,紀錄資料包括日期及時戳、無人載具的位置及速度、無人載具的狀態(由人為控制、自動駕駛模式或遠端電傳控制)、自動駕駛模式中由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的次數和類型、感測資料,以及由無人載具鏡頭所擷取的攝錄畫面。 特別是在第五款中,感測資料應以可供主管機關讀取的唯讀格式來蒐集和留存,以供外部裝置下載和儲存。這樣可以確保感測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時方便主管機關進行資料分析和審查。 例如,一個無人載具的紀錄資料包括車輛於特定日期和時間的位置和速度,以及該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模式下,如果是的話,是否有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介入的次數和類型是什麼,感測資料可以是車輛的影像和聲音資料,同時也需要以唯讀格式蒐集和留存以供主管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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