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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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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稱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指下列事項: 一、足供參與實驗者使用之安全設備及裝置。 二、投保保險。 三、其他足供保護參與實驗者之措施及機制。
  2. 2.前項保護措施與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3條主要是關於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的保護措施和補償機制。根據該條例第七條第七款,這些保護措施包括提供足夠的安全設備和裝置供參與實驗者使用,投保保險,以及其他能夠保護參與實驗者的措施和機制。如果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這些保護措施和補償機制不足夠,可以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和提高補償的水平。 例子:根據台灣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中的第13條,如果有一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劃,計劃主持人需要提供足夠的安全設備給參與實驗的人使用,例如防護罩、安全帶等等。同時,他們也需要投保保險,以確保在實驗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能夠得到補償。如果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這些保護措施不足夠,他們可以要求計劃主持人增加更多的保護措施,例如提供更強固的安全設施或加強補償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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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稱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指下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