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交通運輸、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 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創新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及因應處理機制。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2條是指在創新實驗計畫中,針對已評估潛在風險並訂定相關因應措施的情況以及其他與實驗計畫相關的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包括以下事項: 1. 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交通運輸、參與實驗者以及實驗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的最大風險。 2. 訂定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創新實驗產生的風險類型、風險監控和因應處理機制。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些規定和措施是為了確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的安全性和風險控制。具體來說,根據第12條第7款第6點,評估和管理創新實驗的風險包括對交通運輸、參與實驗者和實驗利害關係人可能產生的最大風險的評估,以及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風險監控和因應措施。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中能夠有效管理和處理可能的風險和安全問題。 參考資料: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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