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確保紀錄資料未經任何編輯,並得由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在紀錄資料上應確保未經任何編輯,並得由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供紀錄資料時,必須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對其進行任何編輯或修改。此外,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查核,以確認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若發現資料經過編輯或存在不實的情況,可能會影響申請人的實驗申請結果。 參考資料: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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