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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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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威脅之情況,訂定應變機制。
  2. 2.前項應變機制,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及事件發生後之改善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人在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的過程中應確保資訊的安全,並制定應對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有可能影響通訊系統功能運作並構成資訊安全威脅的情況下的應變機制。應變機制的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的損害控制機制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改善機制。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無法確定具體的規定內容或相關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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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